法律法规  
  • 关于做好全省市场主体2022年度年报公示的通告
    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做好全省市场主体2022年度报告工作通告如下。 一、年报报送主体 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山西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2年度报告。 二、年报报送时间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年报报送方式 (一)线上报送的三种方式。一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网址:https://sx.gsxt.gov.cn/index.html)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报送;二是登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scjgj.shanxi.gov.cn/),通过首页的“办事指南--年报信息填报”模块报送;三是关注山西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通过“网上服务--微信年报”模块报送。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一种合适的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线下报送方式。该种方式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特此通告。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
    2023-02-13
  • 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产业集群(基地)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创新型产业集群、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和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集群(基地)〕统计调查工作是火炬统计工作的一部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保障,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列入我国科技专项统计的一项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创新型产业集群统计报表制度、创新型产业集群季度情况调查表、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统计报表制度、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统计报表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确保产业集群基地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规〔2018〕272号)规定和《关于开展2022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204号)要求,请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相关单位认真开展2022年度火炬产业集群(基地)统计调查工作。 一、数据报送 1.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科技部防范和惩治科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防范和惩治火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高度重视火炬产业集群(基地)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支撑保障,做好年度统计和相关工作计划。 2.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做好2022年度统计工作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辖区内产业集群基地和企业填报统计数据,加大核查力度,严把数据质量,严控报送时效。 3.填报单位需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到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严禁统计数据弄虚作假或漏报瞒报,数据报送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4.火炬中心将以产业集群(基地)数据报送质量和时效性为参考,开展产业集群(基地)年度评价工作。 二、产业技术分类填报 1.为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析,准确反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速度,满足高新技术产业统计需求,火炬中心编制了《火炬统计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分类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2.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按照《目录》内容,认真填写所属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分类,为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路径和趋势研究,支撑国民经济形势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3.请各填报单位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2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204号)相关要求,登录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网址:https://tj.chinatorch.org.cn),根据提示进行网上填报。 三、联系方式 各项统计制度和产业技术分类具体问题联系方式如下: 创新型产业集群:孙翔宇,010-88656275 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蔡子航,010-88656277 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李岭,010-88656273 附件: 《火炬统计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分类指导目录(试行)》.docx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2年12月28日
    2023-01-03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1-16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2〕8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适用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970元的补足到297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8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13元。 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2957元、2366元、1774元的,分别补足到2957元、2366元、177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2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二)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54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低于297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2970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五、工作要求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亲切关怀,关系到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市和各省直统筹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待遇于2022年11月底前发放到位,不得发生拖欠。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统计汇总工作,并于2022年12月底前报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附件: 附件:2022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xls 2022年11月8日
    2022-11-16
  • 【图解】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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