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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长治市招商引资政策优势与鼓励办法

一、创优环境政策优势

1、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施项目领办制,原则上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转型项目由市级领导包联领办,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重大转型项目由县级领导包联领办。实行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建立项目办理动态跟踪制度,由包联项目领导牵头领办,确保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2、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全面公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执行。按有关规定缓缴资源价款。最大限度扩大直供电范围。(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二、土地保障政策优势

1、多方统筹解决企业用地。市县城乡规划要无缝对接,在符合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适时修改和调整城乡规划,提高审批效能。要适时修改和调整市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支持企业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解决用地问题,提高周转指标使用效率。对经济增长拉动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高的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原则上直接纳入园区供地。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解决企业占用土地的遗留问题。对工业企业充分利用已有场地进行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和经过安全性评价的前提下,通过增建生产性设施、拆除重建、加层等方式进行改扩建的,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土地出让金。(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三、财政税收政策优势

1、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类税费优惠政策,确保企业应享尽享。对新落户的国家鼓励性企业,自实现税收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按其提供地方(市、县)可用财力的100%予以奖励,第四至第六年,按其提供地方(市、县)可用财力的50%予以奖励。(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2、鼓励优质项目落户。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投资亿元以上、达到投资效益底线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按年度依法依规缴纳费用5%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3、创建名优品牌。鼓励企业创建名优品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山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给予5万元奖励。(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4、拓展国际国内市场。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发布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有关信息,扩大政府优先购买本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份额。对我市企业自主出口货物由企业到港口的运输费用和港口仓储费给予50%的补贴,机电和高新技术类产品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出口额的10%,其他产品不超过年出口额的5%,由市县两级财政按4:6承担。(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5、设立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对新增的“小升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发展资金;对新评定的全市“十大创业”和“十大创新”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发展资金;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3件以上、营业收入当年增长超过30%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3至5万元发展资金;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发展资金;对首次认定的省级民营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发展资金,首次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发展资金;对首次认定的创业基地,场地出租率达到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发展资金;对初创企业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基地,按照前三年不低于50%的比例减收租金;对企业或从业人员开展的小发明、小创造、技术革新、管理创新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最高给予5万元发展基金。(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6、市政府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成长型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技术中心、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

(1)对年度新增就业前10名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财政补助。

(2)对年内新达标的“小巨人”企业(主营业务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每户一次性补助30万元。

(3)对新增“小升规”工业企业(主营业务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每户一次性补助20万元。

(4)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管理标杆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的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5)奖励优秀创业创新项目。每年分别评选全市“十大创业”典型和“十大创新”典型,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扶持。对我市七大新兴产业板块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优先向驻市金融机构推荐融资“红名单”,优先推荐各级科学技术奖励。

(6)对新登记注册的符合我市七大新兴产业板块的中小微企业,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券,其他行业企业每户1000元补贴券。(摘自2015年9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振兴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金融政策优势

1、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做大做强市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创业创新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为发展潜力大、资产资金不足的企业提供增信。对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好、能够按计划或超额完成投资进度的项目,在其提供资产可覆盖贷款额度的条件下,可优先通过政府融资平台进行融资担保。(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2、设立项目贷款贴息补偿资金。加快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食品制造、现代农业和现代物流等产业投资发展,项目投产后给予建设资金产生利息3%的贴息补助。对获得市级以上功勋企业家、优秀企业家所属企业,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3、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推动企业上市。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服务机制,依法依规为上市后备企业出具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相关守法证明等文函。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65万元奖励;在天津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实现融资成功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4、优先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投资亿元以上的实体经济项目,有发行企业债券意愿并符合准入条件,市政府金融部门可直接协助企业向省级有关部门优先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5、扩充“倒贷”基金。通过政府注资、吸收社会资本等方式,不断扩大“倒贷”基金规模,对生产经营销售好、银行考察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可从“资金池”中申请还贷资金。继续深化与银行的合作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企业发展。(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6、简化续贷条件。鼓励驻市各金融机构推广农信社《关于应对经济下行不利影响和化解存量贷款风险的指导意见》的续贷方式,企业需办理续贷业务,先还上期贷款2.5%的金额即可办理续贷。对开展此项业务的驻市金融机构,市财政根据续贷比例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摘自2015年9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振兴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7、奖励金融机构。长治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市项目的贷款余额不得少于当年存款余额的60%,其他银行不得少于40%。对扶持重点企业(项目)成绩突出的前5名金融机构,给予10至30万元风险补偿奖励。鼓励商业银行对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对本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季均余额超基数15%以上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五、人才政策优势

1、大力引进高精尖人才和团队。对新引进和新培养且在我市全职工作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分别按照引才单位实际支出薪酬的60%、50%、40%、30%给予生活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20万元、5万元,享受期为3年。对新引进和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人才,在中央或省财政资助基础上按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对新引进具有国内外先进技术水平、对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和效益的团队,对新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技术水平的团队,对领衔重大项目来长治发展的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项目资助。(摘自2017年10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重点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对确实为引才单位破解发展困境的优秀人才,经评审认定,按照用人单位所付年薪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摘自2017年10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3、积极储备青年优秀人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凭户口本、身份证和毕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对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和学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大学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三年内每年分别发放2万元、1万元和0.6万元生活补贴,在我市首次购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对新引进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人员,三年内每年分别发放2万元、1万元生活补贴,在我市首次购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摘自2017年10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4、建立引进人才奖励制度。对全职引进A、B、C类人才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在技术研发、课题攻关、项目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依托高端猎头机构,开展高层次人才寻访和引进工作,每全职引进1名A、B、C类人才,给予中介组织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摘自2017年10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六、农业政策优势

1、对当年新建集中连片日光温室和春秋移动大棚、育苗连栋大棚、恒温保鲜库给予补助。每年7月份和12月份组成联合验收组,现场验收新建日光温室和春秋移动大棚。

(1)对当年新建集中连片50亩以上(贫困县20亩以上)的日光温室按验收的建筑面积补助(食用菌棚按验收建造面积的4倍补助),每亩市级补助资金5000元;对当年新建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贫困县50亩以上)的春秋移动棚按验收的扣棚面积补助,每亩市级补助资金1000元。

(2)连栋育苗温室。对当年新建的连栋育苗温室按建筑面积进行补助,2000平方米以下补助10万元;2000—3000平方米补助20万元;3000—4000平方米补助30万元;以此类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3)恒温保鲜库。对当年新建的恒温保鲜库容积进行补助,2000立方米以下补助10万元;2000—3000立方米补助20万元;3000—4000立方米补助30万元;以此类推,10000立方米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摘自2014年8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龙头企业项目。对全市百强企业中27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给予补助;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重点建设项目给予补助,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完成投资额进行补助,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进行补助,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10-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规模较大、能够带动特色产业发展、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给予补助。(摘自2014年8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3、贷款贴息配套。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的、原则上符合《山西省特色农产品产业支撑项目指导目录》(晋农办发[2012]5号)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项目贷款,按照省财政贷款贴息额度给予贴息补助。(摘自2014年8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4、农展会宣传推介费用补助。对政府组织的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山西特色农产品交易博览会(北京展销周)等农展会,设立专项资金。对积极参加以上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及宣传推介费用补助。(摘自2014年8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七、旅游业政策优势

1、加大扶持力度。市财政视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并纳入预算,主要用于旅游规划、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乡村旅游发展、旅游宣传推介、队伍建设、大团奖励等。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市直相关部门在安排建设资金时,要提高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的比重。各类农业示范基地、水利风景区、森林公园、休闲渔业基地、文化、体育等建设资金,要注重与重点旅游项目融合使用。成功创建5A级景区、4A级景区、五星级饭店,获得国家全域旅游县区、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国传统古村落等与旅游有关的国家级荣誉,由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摘自2016年5月印发的《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优化土地利用政策。提高旅游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搞好土地供应。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等建设旅游项目。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对纳入省、市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优先给予用地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单项投资亿元以上旅游项目的建设用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农(林)业用地政策办理,自驾车房车项目土地按旅游用地管理,涉及永久性建筑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摘自2016年5月印发的《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八、科技政策优势

1、加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推进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科研费用,引进科研人才补助,科技创新合作、成果转化、科研平台、基地建设等。

(1)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认定后,市财政下年度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3年后通过复审,再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2)凡列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并获得经费支持的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上级支持经费15%或不低于10%的资金支持。

(3)鼓励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工程实验室。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4)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资助20万元,省级资助10万元。

(摘自2015年9月印发的《长治市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振兴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发〔2015〕8号)》)

2、专利申请资助主要针对授权后的发明专利,每件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资助费种包括代理费、申请费、印刷费、审查费。(摘自2017年1月印发的《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6〕76号)》)

九、其他方面

2017年4月13日,长治市正式入列全国首批12个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沁源县

民宿产业政策优势

一、①申报批准实施的旅游民宿项目,新建(翻新)房舍,配套“通路、通水、通电、通网、消防、排污、卫厨改造”等基础设施和“文化、体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购置生产生活设备等固定资产,社会资本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的,交付品牌团队运营产生稳定客流(6个月以上),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投资审核后,第一年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奖励;连续运营第二年起,逐年给予剩余投资额10%的奖励,直至奖励审核投资额的50%为止。②申报批准实施的高端精品旅游民宿项目(五星级),社会资本投资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交付品牌团队运营产生稳定客流(6个月以上),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投资审核后,第一年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5%的奖励;连续运营第二年起,逐年给予剩余投资额10%的奖励,直至奖励审核投资额的70%为止。

二、鼓励国家级品牌的一流民宿团队前来我县运营高端精品旅游民宿(五星级),签署合作协议、选准项目地点,需要县级配套规划设计、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民宿房舍装潢的,通过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或者县文旅公司与社会资本股份合作的方式,“一事一议”、“特事特议”。运营团队承租高端精品旅游民宿(五星级)的,县财政给予年承租额20%补贴(合作协议年限内)。鼓励运营团队积极实施客流导入,参照房间入住率、按房价营销总额的10%,县级财政逐年予以运营奖励(合作协议年限内)。

三、①鼓励旅游民宿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收入群体以及社会闲散劳动力参与务工就业。项目主体或运营团队选录的务工就业人员、相关技能培训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并给予每日50元的误工补贴;通过选录,外出参加县外培训的旅差费予以全额报销(每人每年1次)。误工补贴和外出旅差费用先由项目主体或运营团体垫付,年底由县文旅、人社部门审核后,县财政予以支付。②鼓励旅游民宿项目主体带动当地农副产品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线上销售,凭销售票据,县财政按销售总额的5‰年底予以奖励。

四、①鼓励旅游民宿培育地方文化品牌,与“太行人家”、“黄河人家”建设紧密结合,将民俗文化、红色文化、康养文化、美食文化、名人故居、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民宿产品,塑造特色旅游民宿品牌。县文旅、市监部门每年组织旅游民宿申报“太行人家”、“黄河人家”,获得省、市表彰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在全县开展旅游民宿“先进品牌”、“先进运营商”、“先进设计师”、“先进投资人”等项目评选,在相应项目评选中获得金奖的,除获得相应奖金外,每户再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银奖的,除获得相应奖金外,每户再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优秀奖的,除获得相应奖金外,每户再给予2000元奖励。②鼓励旅游民宿从业人员争当创业先锋、行业楷模,县市监、文旅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先进管家”、“先进经理人”、“先进供应商”等优秀人才评选,在相应项目评选中获得金奖的,除获得相应奖金外,每人再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银奖的,除获得相应奖金外,每人再给予2000元奖励;获得优秀奖的,除获得相应奖金外,每人再给予1000元奖励。③鼓励支村“两委”干部带动村集体发展旅游民宿产业及配套产业项目,县市监、文旅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旅游民宿产业(配套产业)“先进村集体组织”、“先进三产融合干部”评选,获得表彰的、除获得相应奖金外,村集体给予10000元奖励,村干部再给予5000元奖励。

五、鼓励新闻媒体记者、网络直播平台加大我县旅游民宿宣传力度,被国家、省级媒体或主流平台媒介选登采录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由宣传和融媒体中心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宣传和融媒体中心制定。

(摘自2020年2月印发的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源县鼓励旅游民宿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沁政发[2020]7号)

十、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投资者在我市新建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加快转型项目建设,全面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对直接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建成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6‰实施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及项目承接地财政各承担50%。

(二)对外来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市域外投资方法定代表人100万元。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三)对外来投资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按正式签约之日起二年内形成固定资产实物量的3%、4%、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分别为8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高新区)县两级财政按财税分成比例承担。

(四)对投资新建3亿元以上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其提供地方可用财力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减按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五)对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税收,且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和在主板市场注册上市并将总部迁至我市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自纳税年度起,六年内按其提供地方可用财力的100%给予贡献奖,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六)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由项目承接地财政分别给予100%、50%的配套资金支持,最高奖励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

(七)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行业20强企业在我市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及新设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十一、长治市创优营商环境80条

一、企业开办

1.压缩企业开办时限。市本级和高新区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2.5个工作日内,其它范围内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2.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管理,着力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

3.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

4.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企业简易注销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

5.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2019年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进一步压减至15类左右。

二、不动产登记

6.推进不动产登记改革。探索推进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整合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建立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办事机制。

7.压缩企业登记时限。抵押、注销、查封登记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转移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登记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

8.推行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实现“一套申请材料、一个窗口受理、业务并联办理”一站式服务。

9.推进住房贷款审批服务优化。探索应用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和“互联网+政务服务+金融服务”服务平台,深化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督促各商业银行优化住房贷款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纯商业住房贷款审批时限。

10.推动水电气暖移动网络过(立)户与不动产登记联动办理。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暖、移动网络服务联合办理,实现水电气暖移动网络过(立)户与不动产登记“一站式”办理。

11.设立不动产登记分中心。设立区级分中心,实现“就近办理”。

三、项目审批

12.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推行“承诺制+并联审批+标准地”,推动项目审批全面提速。实施事项办理:“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流程再造、统一多图联审、统一收费管理”。试行政府与企业双向承诺,将承诺制改革试点范围拓展到核准类投资项目。

13.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以及区域评估。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限压缩到100个工作日内。

14.试行“先建后验”改革。省级以上开发区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取得项目备案手续、规划设计条件书、用地预审意见手续,按照要求作出相关承诺→企业自主施工(各相关部门同步实施全程跟踪监管、服务)→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15.探索试点区域评估。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区域评估试点,评估报告5年内有效,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降低企业投资成本。

16.规范行政许可收费。形成行政许可收费清单,规范执行行政许可收费。

17.推行“超时默认”“缺席默认”和“容缺办理”制度。在并联审批过程中,对申请人手续齐全有效的报批申请,有关部门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实行超时默认制度;对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办理申请事项、联审会议、联合现场踏勘及联合验收等活动,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或在承诺的办理时限内未反馈审核意见的,实行缺席默认制度;在部分非主审申请材料暂不能提供的情况下,企业(非黑名单企业)以书面形式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实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

四、贸易服务

18.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19.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20.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五、公共服务

21.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22.提升众创空间品质。

23.加快水电气暖、银行、公证、移动网络等服务改革。实现流量资费下降30%以上、家庭宽带降价30%、中小企业专线降价10%-15%。

24.增加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扩大交易范围。

25.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用工服务

26.提供更便捷的企业用工方式。建立完善人才招聘平台,发布求职信息和用工信息,提供人岗对接双向服务。搭建各类专业招聘平台,加强资源对接,组织缺工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高校和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及求职者的对接。建立活动平台,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系列活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快就业、好就业。

27.加大企业高层次人才供给。制定实施人才培养、引进、保障等政策,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统筹产业发展,加强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开发,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及其他人才在本地就业创业。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具体措施,在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28.加强就业和技能服务。梳理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事项、服务事项,公布职业技能培训事项管理和服务清单。不断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建立覆盖广、形式多、保障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

七、产权保护

29.建立产权保护立案登记“绿色通道”。

30.多元化解产权纠纷。

31.保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32.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

33.推广运用仲裁和公证。

八、破产办理

34.建立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

35.健全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退出机制。

九、中小企业保护

36.提高金融债权案件处置效率。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快速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等股东起诉管理层及董事行为不当案件,破解股东诉讼难问题,加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力度。以上公司类纠纷案件,在双方提供的证据充实的情况下,95%的一审案件在六个月内审结,95%的二审案件在三个月内结案。

37.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三大平台建设,实现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全覆盖。

38.规范涉企案件办理。完善涉企案件案前评估风险、案中听取意见、案结跟踪回访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办案时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强化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严禁刑事执法司法插手经济纠纷,对执法司法不作为、不规范、不公正,直接导致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39.多方式保障中小企业用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中小微企业建设项目,鼓励和引导其进入高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对于符合投资标准要求的项目,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的方式供地。对列入年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计划的全市重大项目用地,予以应保尽保。

十、合同执行

40.严格落实合同纠纷案件立案登记制。

41.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42.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

十一、减税降费

43.深化税制改革。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最大限度压减企业办理纳税时间。

44.优化税务服务。税务服务实行“一厅通办”,提供“事前引导、按需辅导、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邮递送达”的便捷服务。

45.加强依法治税。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坚决查处偷逃税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研究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的长效机制。

46.落实降费政策。全面推行依清单收费,完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动态调整机制。继续清理整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完善乱收费举报投诉机制。

47.降低企业成本。全面落实电网清费政策,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加快实现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简并货运车辆认证许可,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对货运车辆推行跨省异地检验。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

十二、金融服务

48.增加金融市场主体。鼓励外资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推动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机构。

49.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进程,落实税费等支持政策。积极推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在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支持非金融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筹措资金。

50.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打造完善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展第三方征信服务。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和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加快实现重点行业领域失信“黑名单”全覆盖。

51.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推动金融机构清理融资中间环节,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和收费标准。运用公司债等方式,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支持金融机构深化内部改革,设立针对小微企业、科技企业等专营服务机构。在企业贷款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中增加知识产权估值的权重。

52.提升金融信贷效率。推动金融信息整合共享。拓展金融服务新渠道,提高信贷便利度。针对县域地区开展政策扶持,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加大各种形式的融资对接力度,推动资金和项目的有效融合。推动企业债务重组,积极处置企业不良贷款,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53.加强企业融资服务。根据企业规模、纳税状况、信用等级以及所属行业类别,建立企业融资服务基础数据库,并实行金融机构、财税部门信息共享。按照掌握的所有企业信息将企业分列为不同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投放规模。

十三、政务服务

54.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聚焦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民生事务等办理量大、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事项,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

55.精简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应放尽放、能放尽放”的原则,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继续依法依规“减、并、放”。

56.清理整治变相审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变相审批自查整改工作,消除审批的“灰色地带”。

57.优化再造审批事项流程。全面梳理优化审批流程,通过充分授权,最大限度精简审批环节和层级,压缩内部不必要的运行环节。市、县两级审批办理时间平均压缩50%。

58.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严格实行清单式管理,编制公布市、县两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推行“清单之外无证明”。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

59.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法整治“红顶中介”,重点查处将本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行为,依法整治和打击各类“灰中介”“黑中介”。加快开发建设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入驻,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

60.全面梳理公共服务事项。对公共服务事项的八个服务类型和“19+X”个主题进行全面梳理,公布市、县两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

61.探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持续深化“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确保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能进必进”,提升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功能,实现现场办理事项“只进一扇门”,逐步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

62.进一步推动依法向开发区授权赋权。按照“能赋尽赋、能放尽放”的原则,加快向开发区(园区)赋权到位。

63.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2019年底前,实现市、县8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可网上办理;2020年底前,实现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2022年底前,全市政务服务平台更加完善,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64.推进线上线下融合,优化整合提升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功能。2019年底前,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应进必进”,70%以上“一窗受理”;5年内全面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

65.多领域实现跨地区联网办理。2019年,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网上办理和顺畅衔接。

66.实现数据共享保证数据安全。构建“一个云、一张网、一个平台”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

67.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2020年底前,推动远程医疗服务覆盖所有医联体和县级医院。持续推进“互联网+教育示范”和教育信息化试点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

68.解决100项堵点难点问题。解决商事服务、社保低保等五大类100项堵点难点问题。

69.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效能政府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相结合,聚焦政府系统存在的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效能不高的问题,通过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抓落实的体制机制,提升抓落实的效率效能。引深机关效能建设,完善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超时问责等制度,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

70.加强政务服务经费保障。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优化政务服务经费保障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相关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优化政务服务的资金需要。

十四、监管方式

71.完善监管事项清单。

72.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73.规范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

74.强化重点监管。

75.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

76.加强信用监管。

77.坚持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78.建立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按照“一号接听、集中受理、分类处置、统一协调、各方联动、限时办结”的模式,对企业和办事群众的咨询、投诉、举报进行即时有效处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

79.加强政务诚信建设。2020年底,基本形成规范有序、诚实守信、服务经济、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政务诚信体系。

80.强化“13710”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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