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化投资环境
1.保障企业家公平竞争权益。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全面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2号),依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晋发[2018]2号)
2.规范各级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晋政办发[2017]61号)
3、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增加区域环评、区域能评、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作为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增加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评价等企业承诺事项。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简化施工许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推行一般工业项目“全承诺、零审批、拿地即可开工”。(晋政办发〔2019〕41号)
4.开展“3545”专项改革。申请新开办企业实现省级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涉税办理、公章刻制等事项;查封、抵押、注销登记等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的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其他不动产登记逐步实现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性工业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内。(晋政办发[2018]42号)
5.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通过“减、并、转、调、诺”等措施,一般性工业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内,力促项目审批全面提速。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限压缩至100个工作日内。5年内,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晋政办发[2018]119号)
6.投资促进机构进一步完善健全全省招商引资项目电子督办系统,与省人民政府“13710”电子督办系统互联互通,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限时办结、超时预警、办结销号制度。市、县人民政府作为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全程跟踪和监督。(晋政办发[2017]61号)
7.成立省、市、县三级服务企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信部门,从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金融、中小企业等主要经济管理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发挥省、市、县三级服务企业办公室作用,开展服务企业常态化工作。分级负责,统筹推进服务企业常态化工作。(晋政办发[2017]21号)
8.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要坦荡真诚同企业家交往,树立服务意识,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要规范政商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畅通企业家反映问题、解决问题渠道,建立健全解决企业家诉求长效机制,完善责任明确、部门联动的新型政府服务体系。(晋发[2018]2号)
9、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将业务承诺办理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晋政发〔2019〕23号)
10、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多的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晋政发〔2019〕23号)
11、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加强纵向联动、横向协作,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晋政发〔2019〕23号)
二、土地方面
12.省级以上重大转型项目、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所在的县、市储备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项目占补平衡需求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调剂。(晋政办发 [2019]23号)
13.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晋政发[2017]30号)
14.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低于所在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晋政办发[2018]31号)
15.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为不动产登记单元进行登记。涉及不动产转让的,经批准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晋发[2018]37号)
16.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承接的加工贸易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晋国土资函[2016]424号)
17.鼓励创业创新企业盘活存量用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晋政办发[2017]61号)
18.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十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19. 按原地类管理,支持光伏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晋政办发[2018]31号)
20.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互联网十”、大数据等新产业、新业态,在确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晋政发[2017]28号)
21.鼓励开发区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众创空间,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暂不补交地价。5年期满或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晋政发[2017]28号)
19.鼓励开发区发展科技孵化器,孵化器可比照工业用地建设,非生产性用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在不改变孵化用途的前提下,部分用房可向入驻企业和服务机构分割转让。(晋政发[2017]28号)
20.对经营性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价格参照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标准。(晋政办发[2017]61号)
21.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土地方式供应土地外,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晋政发〔2019〕23号)
三、要素成本方面
22.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晋发改商品发〔2020〕59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基本电费计价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实际最大需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出合同约定部分,按实计取;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场所,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晋发改商品函〔2020〕27号)。
23.对列入我省重点鼓励投资产业(产品)指导目录的项目,用水、用气价格按批量折扣的原则适当下浮,由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确定,用水价格下浮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10%,用气价格下浮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5%。(晋政办发[2017]61号)
23.根据山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相应调整终端目录销售电价,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3分,大工业用电平均每千瓦时降低2.7分。(《山西省发改委发布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
24.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快推动实现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简并货运车辆认证许可,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对货运车辆推行跨省异地检验。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简化物流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晋政办发[2018]119号)
25.继续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加快推动实现流量资费下降30%以上、家庭宽带降价30%、中小企业专线降价10%-15%。(晋政办发[2018]119号)
26.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支持供水、燃气、供热、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晋发改商品发[2018]539号)
四、减税降费方面
27.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
28.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8]54号)
2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普遍下调,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75%调整。(晋财税[2019]1号)
30.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税[2018]55号)
3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税[2018]55号)
3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8]51号)
33.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6〕12号)
3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6]36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5.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36.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20号)
37.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9]13号)
38.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晋财税[2019]2号)
3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同时,调整相应的扣除率和退税率。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0.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晋政发电〔2020〕3号)
41.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将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鼓励外商扩大投资。(晋政发〔2019〕23号)
五、财政金融
42.省级财政设立50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用于省级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补助、省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省级组团参加的国内外招商引资及投资类展会活动、省级重点招商项目的包装推介及项目库建设、招商引资信息平台建设、购买社会服务和干部队伍培训等专项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7]39号)
43.重点实施技术改造专项工程,通过重大项目带动,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省财政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一定规模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分层级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工业产品上的嵌入式应用,提高工业产品智能化水平;支持企业发展系统集成方案、网络协同制造、工业云服务等新模式;支持开展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宣传、培训、认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支持重点企业采用流程制造、离散制造、柔性生产、小批量定制等智能制造技术或制造模式进行改造。支持优势企业紧扣关键工序智能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生产过程智能控制、供应链优化,开展智能装备、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企业、智能互联企业试点示范。(晋政办发[2018]49号)。
44.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一是在山西省内注册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二是在我省境内实施的智能制造、技术创新、绿色制造、军民融合、工业强基、公共平台、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服务制造创新等方面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和奖励方式,一是对企业(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或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给予贴息。二是对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参照贴息方式支持比例,给予补助。三是对技术创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研发类,两化融合、企业上云、软件等信息化类及其他轻资产项目和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四是对我省转型综改具有重大意义的标杆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一事一议,重点支持。(晋政办发[2018]49号)。
45.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高校毕业生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贷款再扶持。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山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46.根据养老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
47.支持引导各级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及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晋商晋才回乡创业创新项目。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建立晋商晋才回乡创业创新项目数据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租赁融资、项目融资、并购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优先满足晋商晋才企业回乡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资金需求。支持省外晋商晋才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晋办发[2017)22号)
48.建立总部经济发展的综合政策扶持体系,统筹财税、科技、人才等各类政策,对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进行“一企一策”激励,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创新、自主品牌创建、高素质人才引进和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等,为引进总部经济提供政策支持。对跨省设立营业机构的我省企业集团总部和新引进的省外境外企业集团总部,如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晋商回乡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的,按照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给予支持。(晋政办发[2017]61号)
49.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晋政办发[2017]61号)
50.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60%给予补偿。对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晋政办发[2017]61号)
51.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逐步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向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晋政发[2011]9号)
52.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民营中小银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发展。(晋政办发[2017]61号)
53.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晋政办发[2017]61号)
54.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融资租赁租用设备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产生的租赁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晋政办发[2017]61号)
55.综改示范区内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中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改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技术入股、股权奖励、期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晋政办发[2017]61号)
56.引导和鼓励省内资本与国内外优秀创业服务机构合作建立创业联盟或成立创新创业基金。(晋政办发[2017]61号)
57.鼓励我省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和“新三板”挂牌、上市融资。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由省级财政奖励100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企业,由省级财政奖励20万元。(《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58.为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国家发改委印发《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对包括晋陕豫黄河金三角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在内的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的重点园区给予专项支持,其中,中部地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发改地区规〔2020〕382号)
59.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按照《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实施方案》(晋金发〔2019〕7号)相关规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内容。
60.鼓励各级财政提供投资促进资金支持,强化绩效评价,完善激励机制,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就业和对当地财政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优秀企业家给予奖励。支持各市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对新招引的重大外资项目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晋政发〔2019〕23号)
六、科技人才方面
61.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400万元,1亿元(含)-2亿元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62.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子技术输出方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省内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63.对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设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该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晋政办发[2017]148号)
64.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校、科研院所争取到企业横向科研经费的,按科研经费的5%奖励中介服务机构;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交易给企业的,按交易额的5%奖励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双方联合转化的,奖励中介服务机构5万元,重大转化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事先约定,从转化收益中拿出部分收益奖励中介服务机构。(晋政办发[2017]148号)。
65.对成功引进驻晋工作国内外院士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200万元安家费和每年40万元津贴;对成功引进驻晋工作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100万元安家费和每年20万元津贴;对柔性引进的院士和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根据在晋实际工作月数,分别给予每月2万元和1万元的津贴。(晋政办发[2017]59号) (晋政办发[2017]148号)
66.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省工作。省属普通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省属企业引进并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 属于世界排名前200名的世界一流大学(不含境内)、教育部认证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全日制博士生,在用人单位引进待遇政策的基础上,省财政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助、给予不低于5万元科研经费。此外,对民营企业引进同类人才的,可根据审核情况的入奖励范围。对虽不在规定毕业院校范围,但经毕业学校推荐、经专家学者实名推荐,经审核属于优秀博士生的,也可纳入奖励范围。(晋政办发[2017]59号) (晋政办发[2017]148号)
67.鼓励科研创新和基金管理等机构落户山西。国际国内科研创新机构(包括创新团队)入驻我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国际国内高级别基金管理机构和投资机构来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提供适应需要的工作场所,前5年免费使用,后5年租金补贴50%。(晋政办发[2017]59号)
68.鼓励建设各类科研技术工作站(室)。对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建站补助,分3年补助到位。对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站补助。对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给予支持,重大科研项目给予足额安排。对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20万元;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10万元。(晋政办发[2017]59号)
69.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没有约定奖励方式和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科技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后的收入。扣除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4.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奖励,可按照以上规定执行。((晋政发[2017]31号))
70.对我省急需的一流人才,实行专用编制、人编捆绑、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编制周转池制度。( 晋政办发[2017]148号)
71.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引进政策,大力引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急需的杰出领军人才。继续实施“百人计划”等现行人才政策,形成较为完备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体系,不断加大引进人才的投入,对符合引进人才规定条件的返乡人才,享受我省的引进人才补助政策。对个人获得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晋办发〔2017〕22号)
72.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补偿)、投资保障、收益让渡等方式,引导国内外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天使投资等在我省开展创投业务。(晋政办发[2017]148号)
73.积极推动引资、引技、引智有机结合,支持世界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500强企业在我省设立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化基地,鼓励跨国公司、行业领军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销售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推动国外高端创新资源与我省创新需求紧密对接。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到境外设立、兼并和收购研发机构,探索建设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晋政办发[2017]148号)
74.入选我省“百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人民币200万元的资助和其他优惠政策。(晋政办发[2017]148号)
75.入选我省“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个团队人民币300至500万元的资助及其他优惠政策。(晋政办发[2017]148号)
76.对入选“山西省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的创业类人才,省财政每年支持人民币20万元,支持周期为3年。(晋政办发[2017]148号)
77.从我省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外,自动纳入我省“百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享受相应的资金支持和其他待遇。(晋政办发[2017]148号)
78.引进人才选聘为杰出三晋学者的,省财政发给每人每年津贴40万元;在我省安家的,省专项资金给予每人200万元安家补助;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500万元。选聘为三晋学者的,省财政发给每人每年津贴20万元,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理工农医类学科200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100万元。选聘为青年三晋学者的,省财政发给每人每年津贴10万元,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理工农医类学科50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20万元。引进人才入选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并创办技术成果产业化企业的,省财政最高给予5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从事技术研发的,给予5万元科研资助。(晋政办发[2017]148号)
79.对长期在我省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公安部门办理对应时限的工作类居留证件。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提供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便利。(晋政办发[2017]148号)
80.利用我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对参与项目的无工资性收入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可以开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晋政办发[2017]148号)
81. 对在我省新认定的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试点,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且运行情况良好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奖励20万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协同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晋政办发[2017]148
号)
82.积极推行海外孵化器建设试点。以汇集全球创新资源,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和企业家为目标,在国际创新资源高度密集的国家,试点建设一批海外孵化器。探索海外孵化器与我省孵化器结对子方式,实现境内外孵化器联动发展,建立孵化育成链条。
83.允许国有企业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采用许可使用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试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企业上缴利润抵扣项。(晋政办发[2017]148号)
84.对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投资补助、土地使用、人才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晋政办发[2017]148号)
8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8]120号)
86.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晋政发〔2019〕23号)
87.落实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晋政发〔2019〕23号)
88.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可由相关评委会直接认定高级职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高管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晋政发〔2019〕23号)
七、制造业十二大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
89.省财政设立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强化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支持,采用贴息、补助和奖励方式,支持装备制造业研发、制造、应用等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工业转型升级专项、省级科技创新基金等财政资金,支持装备制造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重点领域重大装备的首台套应用等。(晋政办发[2018]49号)
90.针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自主创业、自主创新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特别融资账户和其发起设立的投资(引导)基金、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和相关增值服务。(晋政办发[2017]61号)
91.对通过技术改造资金、专项基金等方式支持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和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晋政办发[2017]61号)
92.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涨价补助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完成情况相挂钩。多渠道筹集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检验测试和推广应用等。(晋政办发[2017]61号)
93.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94.各市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晋政办发[2017]61号)
95.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税〔2015〕74号)
97.围绕新型金属材料、新型化工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前沿新材料四个方向加快推进我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允许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新材料企业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新材料类企业与煤电联营的发电企业开展股权合作,相互参股20%以上的,支持双方开展长协交易试点。(晋政办发[2017]61号)
9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1]100号)
99.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财税[2018]27号)
100.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财税[2018]27号)
101.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财税[2018]27号)
102.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财税[2018]27号)
103.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税[2015]73号)
104. 疏干排水回收利用的,其水资源税征收标准从低。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晋政发[2017]60号)
105.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可按规定比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5]78号)
106.对投资建设电动汽车基础设施,要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电力部门要为充电设施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晋政办发[2017]61号)
107.对投资建设增量配电业务,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公开接入流程和信息、承诺办理期限,对纳入试点的企业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晋政办发[2017]61号)
108.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符合国家专项申报条件的,优先申报;符合我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晋政办发[2017]61号)
109.鼓励支持具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企业取得“民参军”资质认证。加强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用先进技术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应用,推动军用技术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和产业化。(晋政办发[2017]61号)
110.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111.对晋商晋才回乡投资生态环保重大项目,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对晋商晋才回乡创业研发的环保先进应用技术在省内优先示范试点,推荐申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目录。对符合开展示范工程建设的,优先安排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资金。(晋政办发[2017]61号)
112. 以大数据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00号、财税[2012]27号)
113.研究设立主体多元化的民航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支持国内航空租赁业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飞机购租、机场及配套设施建设提供优惠的信贷支持,支持民航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和中期票据。稳步推进国内航空公司飞机第三者战争责任险商业化进程。(晋政办发[2017]61号)
114.支持航空物流业做大做强,支持物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设立航空公司运营基地和分公司,组建货运航空公司,设立维修基地及培训基地,增加运力投入及飞机引进,支持临空经济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发展航空关联高新技术及高端制造业项目,开展飞机租赁、民航专业设备租赁等。(晋政办发[2017]61号)
115.促进通用航空与旅游、体育等融合发展,拓展通用航空服务领域。加大对通航旅游、短途运输、公益性通航业务等新业态支持力度,推进省内通航示范项目,扩大政府购买通航服务范围(例如飞播造林、森林防火、公安空中巡逻、应急救援、航空科普等),鼓励省、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通航产业发展。(晋政办发[2017]61号)
116、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继续实行数据中心用电电价支持政策。对落地我省的大型及特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设定目标电价为0.35元/千瓦时;优先支持数据中心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火电打捆与数据中心开展交易;数据中心参与市场交易后实缴电费超出目标电价部分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按照5∶2∶3的比例给予相应支持。对大数据产业基地实行数据中心整体打包给予目标电价支持。
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支持通信基础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开展5G移动通信网络、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移动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示范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支持在我省设立5G联合创新实验室。
支持重点行业、典型企业打造工业互联网企业内网标杆网络,支持中小企业参照标杆网络开展企业生产性网络改造,支持建设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或行业性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建设和运营一批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鼓励电信运营商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网络服务,为工业企业推出更有针对性的优惠资费方案和企业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晋政发〔2017〕30号)
117、推进经济社会智能化转型
对大数据产业、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工业互联网、软件工程化能力、新型信息消费、网络安全技术应用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优秀解决方案,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数字化转型,支持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认定后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推动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发展,全面推动智能制造,对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工业企业智能制造专家诊断和评估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的数字经济领域相关产品、应用系统、工业APP等研发推广应用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晋政发〔2017〕30号)
118.加强引进和培育市场主体
设立省级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引导支持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产业发展。具有引领性、牵引性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对在我省注册成立且总部设在我省的大数据企业,每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按照其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规模,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1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世界5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在我省落户投资发展数字化产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同时,参照第9条规定,每年根据经营情况给予企业奖励。
支持半导体、通信设备、人工智能、信息安全、传感器、计算机、光电、电子专用装备及关键电子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按照主营收入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我省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大数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鼓励初创大数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省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费率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同时,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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