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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省级篇)二

118.加强引进和培育市场主体

设立省级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引导支持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产业发展。具有引领性、牵引性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对在我省注册成立且总部设在我省的大数据企业,每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按照其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规模,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1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世界5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在我省落户投资发展数字化产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同时,参照第9条规定,每年根据经营情况给予企业奖励。

支持半导体、通信设备、人工智能、信息安全、传感器、计算机、光电、电子专用装备及关键电子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按照主营收入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我省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大数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鼓励初创大数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省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费率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同时,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对于获得天使投资的大数据企业,给予所获天使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展市场拓展,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3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系统或产品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最高奖励30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展会,对展位费的80%予以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首次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3级、4级、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运行维护标准、云服务标准符合性评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3级、4级、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晋政发〔201730号)

119.鼓励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对牵头制(修)订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我省大数据企业、高校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培育建设大数据产业基地,打造创新产业政策、集约要素资源、构建产业生态的核心载体。支持产业基地引进专业运营服务机构,经认定,按照产业基地实际服务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基地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技术研发、测试测评、标准验证等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公共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按照平台初期建设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照平台运营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省内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组成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整合产学研平台资源,为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提供研发、合作、推广、培训等服务,每年优选一批联合体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我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或企业在晋举办数字经济领域行业性大赛、产业大会、产业论坛等活动,营造发展环境,培育市场氛围。认定后按照活动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场活动最高50万元。(晋政发〔201730号)

120.加大数字经济人才培养

支持各地对相关行政事业人员和企业开展公益性交流培训,组织人员赴先进地区交流学习,对经确认的培训项目,按照培训费用的50%给予奖励。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大数据教育实训基地,为本地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经认定,按照实训基地建设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实施人才计划项目,对引进、培育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优秀骨干人才的企业给予补贴,骨干人才年薪在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含)的,每人每年补贴1-3万元;参加国内外高级培训或派遣到国外合作企业工作进修的,给予50%的培训费或进修费补贴,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考核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鼓励外商投资我省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现代煤化工、节能环保、生物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外资投向能源产业创新、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现代服务业、特色现代农业、“双创”新产业新业态等,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国家和地方相关支持政策。(晋政发〔201730号)

八、现代服务业方面

121.严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前置审批目录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后置审批目录执行市场准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国家对部分外商投资服务行业明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或有股比限制的,按其规定执行。(晋政办发[2017]61)

122.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鼓励高等院校与经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重点培养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养老服务、居民和家庭服务、旅游服务等专业人才,经教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晋政办发[2017]61)

123. 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并满足一定条件的予以风险补偿,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在保余额的0.1%给予风险补偿。”(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意见》)

124.中心城市逐步迁出或关闭的工业企业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实行公益类服务业划拨用地政策,医疗、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享受政府划拨供地政策;节水、新能源开发、环境保护、污染治理、通信设施以及邮政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允许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依法变更用途,转向发展物流、旅游、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产业。(晋政办发[2017]61)

125.鼓励物流企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物流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为项目建设提供更便利的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上市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晋政办发[2017]61)

126.建立重点物流项目建设的“绿色通道”和调度机制。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商务、经信、交通运输、农业、财政、人民银行、邮政、供销等部门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机制和绿色审核通道,并纳入现代物流重大工程进行调度。(晋政办发[2017]61)

127.优化公路超限运输行政许可办理流程,推行超限运输许可网上审批等便民利企措施,提高审批效率。(晋政办发[2017]61)

128.推进我省口岸工作“单一窗口”工作机制的建立,积极开展“一站式作业”服务,减少通关环节,提升作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提高我省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晋政办发[2017]61)

129.对企业从事生活必需品、药品、鲜活农产品和冷藏保鲜产品配送,使用节能、新能源密闭轻型货车从事配送的,优先给予通行保障。为从事生活必需品、药品、鲜活农产品和冷藏保鲜品配送车辆依法提供相关车管业务便捷服务。(晋政办发[2017]61)

130.支持物流企业按照现行增值税汇总缴纳有关规定申请实行汇总纳税,解决纳税人总分支机构进项税额抵扣和申报问题,鼓励物流企业一体化、网络化、规模化运作。鼓励依托互联网平台的道路无车承运人发展,择优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物流信息平台应用较为充分、拥有稳定货源、社会信誉好的企业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4)

131.完善我省收费公路的有关政策并科学合理确定我省车辆通行费标准。维修企业按照规定进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检验,不得对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进行强制性检测。继续落实收费(基金)项目目录公开制度并实行动态化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公路运输收费标准,规范机场、铁路、港口收费项目,清理不合理服务收费,并严格收费管理和监督执法。(晋政办发[2017]61)

132.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或具备快递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及快递企业改扩建的分拨处理场所的服务设施,新增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快递企业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运营1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新增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首次评定为4A5A级的物流企业、快递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晋政办发[2017]61)

133.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晋政办发[2017]61)

134.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举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晋政办发[2017]61)

135.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2017年版)》) 13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 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国办发[2016]91)

136.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民发〔201533号)

137.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

138.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等多种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晋政办发[2017]61)

139.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设施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除公立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服务主要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晋政办发[2017]61)

140.根据养老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晋政办发[2017]61)

141.对于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一年的新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对于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1年的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晋政办发[2017]61)

142.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创造力。大幅提高人员费比例,增加间接费用比重,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从原来的5%提高到20%。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晋政办发[2017]61)

143.对于研发设计机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晋政办发[2017]61)

144.众创空间的研发设计服务业企业,其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和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国办发[2016]7)

145.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运行1年以上的省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生明确孵化效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引入优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并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进行电商化改造,形成明确效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连续支持3年。(《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2017年版)》) 146.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组织我省企业抱团对接各类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活动,并取得成效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晋政办发[2017]61)

147.优化外籍人员在我省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审批流程。服务业重点领域中的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的,可按规定申请特设岗位聘用。申请永久居留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由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进度。(晋政办发[2017]61)

148.支持省内制造业龙头企业率先将研发设计、现代物流、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管理咨询等业务分离,组建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以制造企业品牌影响力带动服务业企业品牌建设,按照新增就业人数和营业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暂不含省内煤炭企业)将销售业务分离,给予一次性奖励。我省建立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及省级的,给予一次性金额的财政奖励或运营补贴。(晋政办发[2017]61)

149.对新获得国家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3A级以上服务企业,由省财政资金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政办发[2017]61)

150.对我省企业、商协会自主举办符合我省经济发展需要、促进消费、推动我省结构转型的展会项目及引进国内外重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大小及社会效应,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奖励。(晋政办发[2017]61)

151.加快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与工业企业实行相同价格。(晋政办发[2017]61)

152.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九、特色现代农业方面

153.对于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可以提供3年期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对于从事林木、果业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原则上,对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家庭林场提供贷款金额最高为经营所需资金的70%,其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家庭林场贷款金额最高为经营所需资金的60%。家庭农场、家庭林场单户贷款原则上最高可达1000万元。(晋政办发[2017]61)

154.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等在我省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按协议完成当年投资的农业产业化合作项目,享受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513”工程省级梯次企业扶持政策。对符合中央及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企业参加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境外展会发生的有关费用(人员费、展位费等),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境外产品认证、境外企业认证等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晋政办发[2017]61)

155.加强对森林康养产业的政策扶持,制定系列优惠低息贷款、贷款贴息、PPP建设等扶持政策。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资林区森林康养产业,林区国有森林资源以森林风景资源评估价值作为资产入股参与投资,同时邀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对森林资源进行评估,在办理林地占地、林木采伐手续方面提供便利。加强自然景观遗产保存保护。(晋政办发[2017]61)

156.按照“政府引导、分级负担、吸引社会资本”资金筹措思路,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建设运营,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通过政府与市场两手发力,逐步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整体提升。(晋政办发[20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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