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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省级篇)三

157.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电子商务、农业物联网、农业大数据等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按规定减免相关税收。(财税〔201899号)

158.支持社会资本依照相关规划和规定从事功能食品生产,开展功能食品的国内国际贸易。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创新招商模式,从国内外引进大企业和投资商,参与我省功能食品产业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功能食品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强化在融资和通关等方面的便利化服务。(晋政办发[2018]11号)

十、文化旅游

159.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自然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自然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广告领域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严格限定在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清理其他不合理收费,推动落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晋政办发[2017]61)

160.以具有主管主办资质、外文出版能力的国有出版单位拥有特殊管理股为前提,允许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与国有出版单位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比例双方约定,允许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绝对控股,给予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对外出版的专项出版权。(晋政办发[2017]61)

161.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

162.对于获得国际和国家级重要奖励的原创精品以及获得国家认定的动漫游戏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评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晋政办发[2017]61)

16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财税[2013]98)

164.对我省演艺企业获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大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省级(杏花新剧目奖)评奖的原创舞台艺术精品剧目,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我省工艺美术企业获国家级(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金凤凰奖”)、省级(山西省工艺美术“神工杯”)评奖的原创工艺美术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晋政办发[2017]61)

165.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发[2014]10)

166.对我省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影视作品,从现有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动画影视作品在院线上映或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首播的,按照每分钟二维500元、三维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影视剧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黄金时段及其他时段播出,电影作品分别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电视剧作品分别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首播,给予一次性短片5万元、长片10万元奖励。(晋政办发[2017]61)

167.自201851日至20201231,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8]38)

168.对从事文化创意、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数字印刷、动漫游戏、博物馆衍生品等业务的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各项行政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按有关规定实行免征。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169.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根据项目水平、贷款规模、贷款年限及其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和年限。贴息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贴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晋政办发[2017]61)

170.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具有三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或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运维标准成熟度符合性三级以上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晋政办发[2017]155)

171.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积极引进外资旅游企业。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开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晋政办发[2017]61)

17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晋政办发[2017]61)

173.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经营和管理旅游景区、开发各类旅游产品。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旅行服务业、旅游饭店业、旅游购物餐饮娱乐等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旅游车船业、旅游装备和用品制造业、旅游智力服务业、旅游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晋政办发[2017]61)

174.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进一步细化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的支持措施。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修建旅游设施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晋政办发[2017]61)

175.围绕我省特色旅游资源创新开发的各类旅游线路产品,根据其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色性和原创性、可操作性和适应性以及产品生命周期和市场运营情况等,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定奖励;对新开发投入市场运行的旅游项目,3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晋政办发[2017]61)

176.对创建成为国家5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创建成为国家4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其他获得国家级评定的最高级别称号、等级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主板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融资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晋政办发[2017]61)

177.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

178.省人民政府列专项资金对旅行社组织入晋旅游专列、包机以及游客增量实行累计递进奖励。对执行优惠政策、头道门票收入同比降低的A级景区景点,市、县级人民政府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晋政办发[2017]61)

179.逐步开通省内中心城市通往重点景区景点旅游直通车,市级配置完善旅游集散中心,相关景区景点配置旅游直通车停靠和服务站点。鼓励各航空公司实行省内城市间支线航班切位单程100元低票价。景区景点要积极为游客提供银行卡购票服务,允许银行卡服务费计入景区景点经营成本。(晋政办发[2017]61)

180.全省国有旅游资源、旅游产品的经营权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各类资本进入旅游业,依法采取项目特许权、运营权、旅游景区门票和收费权质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鼓励省外、国外大企业对我省旅游企业和旅游资源、产品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向规模化、集团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支持组建大型文化旅游产业集团公司,打造全省文化旅游产业旗舰企业和文化旅游重大项目投融资平台。鼓励中小旅游企业组建多种形式的旅游联合体。国有及国有控股旅游景区要依法实行管理权、经营权分离。(晋政办发[2017]61)

181.加大对小微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引导预期收益好、品牌认可度高的旅游企业通过相关收费权、经营权抵(质)押等方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推动旅游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晋政办发[2017]61)

182.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标准税前扣除,体育企业发生的创意和设计费用,符合研究开发费用条件的,可按规定税前加计扣除。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国发[2014]46)

183.完善无形资产开发保护和创新驱动政策。积极引导体育组织、体育场馆等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规范使用商标。帮助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加强商标的运作、管理和保护工作。支持和鼓励体育组织、体育场馆通过冠名、合作、赞助、广告、特许经营等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权质押等形式开展品牌运作工作。加强体育组织、体育场馆、体育赛事和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提升无形资产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晋政办发[2017]61)

184.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资、促进发展的思路,充分发挥山西省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山西省旅游文化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等产业基金的作用,改革资金投入方式,放大财政资金乘数效应,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体育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体育俱乐部给予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鼓励支持职业俱乐部建设训练基地和比赛场馆。(晋政办发[2017]61)

185.引导信贷资金采取银团贷款、集合信托等方式支持重大旅游项目建设。鼓励银行提高旅游企业整合重组的信贷授信额度和并购贷款额度。(晋政办发[2017]61)

186.鼓励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试验区、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试验区、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的单位,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晋政办发[2017]61)

187.制定产业政策,引导产业投资,推动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新兴媒体、智慧广电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现代出版物市场体系和技术先进、覆盖全面、传输快捷的现代传播体系,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以及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促进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健康快速发展。(晋政办发[2017]61)

十一、中小微企业方面

188.实施中小微企业人才素质提升星火工程。创新人才培训方式和内容,每年选拔一批中小微企业优秀经营者、领军企业家到国内外高等院校进行系统进修培训,每年选拔一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经营者进行创业能力、投资能力、经营能力提升培训,每年选拔一批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工匠型技能人才、财务融资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人才进行能力提升专题培训。(晋政办发[2017]113号)。

189.从2017年起,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小微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晋政办发[2017]113号)。

190.对连续在规企业进行奖励,从2018年起,省级财政对首次上规入统的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晋政办发[2018])。

191.重点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省级创业沙龙、路演活动、创业创新大赛推荐选拔出的优秀项目和企业给予支持:对初创微型企业给予奖励或无偿资助,提供第一笔政府性扶持资金;对融资数额较大并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 万元;鼓励各类基金对优秀项目或企业设立创投引导基金,进行定向、跟投支持。(晋政办发[2017]113号)。

192.对经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公告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 100万元、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对同年度既获得省级又获得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公告的, 奖励100万元),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认定期内可连续奖励,鼓励支持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深化拓展服务活动、提升运营维护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探索运用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晋政办发[2017]113号)。

193.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培育一批具有竞 争力的“小巨人”企业。(晋政办发[2017]113号)

194.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运营维护、开展各类专业化公共服务活动;支持各类服务机构,特别是国家级及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开展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活动;支持小微企业服务站开展公共服务活动。(晋政办发[2017]113号)。

195.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各类战略投资者,大力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设立省上市(挂牌)民营企业资源库,组建专家服务队,做好上市(挂牌)民营企业培育工作。力争每年100户中小微民营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100户中小微民营企业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2020年省上市(挂牌)民营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达到300家。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由省级财政奖励100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企业,由省级财政奖励20万元。对当年入库中小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由省级财政奖励50万元。(《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96.积极支持各地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模 式,搭建“政银企”融资平台,鼓励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地方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工作给予支持。 (晋政办发[2017]113号)

197.充分发挥各类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采取保费补助、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创新奖励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晋政办发[2017]113号)

198.省市场监管、税务、统计、中小企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体系。支持各级中小企业部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 段和方式,建设中小企业大数据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课题研究、重点监测、动态调查、手机直报等工作;支持用于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的办公设备等硬件更新、软件开发维护;支持统计监测人员培训等。(晋政办发[2017]113号)

199.自201891日至2020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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